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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
发布时间:2023-06-27     浏览次数:

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页 住房公积金提取 (beijing.gov.cn) 查询最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详解。


Q1: 无租房合同及发票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?

A: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,本人及配偶在北京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,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

办理途径有三种:

途径一: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,网上办结。

第一步,登录系统。

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(gjj.beijing.gov.cn),点击首页右侧【个人网上业务平台】,选择【个人网上业务平台(北京中心)】,认真阅读登录提示后,点击【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】。

提示: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,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。

第二步,选择提取事项,录入提取信息。

点击页面左侧【我要提取-提取住房公积金-提取申请】,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【5.租房提取】,阅读并勾选《个人信息核查授权、承诺书》后进入事项申请界面。

基本信息栏目下系统自动显示用户基本信息,选择【租房类型】为无自有住房(每月提取2000元)婚姻状况如为已婚或离婚、且可通过市民政校验的,自动导入婚姻信息;如无法校验,需录入相关信息,并上传相关影像;如未婚,可依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。

提取人账户相关信息栏目下,填写本次提取金额,选择【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】,系统自动显示相应的公积金用卡卡号。

如申请人希望使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(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)办理提取时,可点击【添加新卡】,选择需要添加的银行名称,录入银行卡号,点击【确认添加】,添加成功后,选择【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】即可。每名缴存职工本人名下,可持有多家发卡银行的公积金用卡,每家银行限一张。

约定提取信息栏目选择约定提取日,约定提取周期可选择,系统反显约定下次支付日期

如申请人希望在本次事项到期后,自动办理新一年无自有住房(每月提取2000元)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的,可勾选页面下方本人同意在事项到期后系统自动接续申请。新事项发起时,申请人符合本事项提取条件的,提取资金将自动划入申请人公积金用卡账户。

核实提交信息无误后,可点击【提交】。在提交成功页面,如需留存申请回单,点击【打印回单】,打印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》,如需查询业务办理机构,点击【经办网点】,点击【确定】,提取申请完成。

第三步,查看进度。

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,可点击页面左侧【我要提取-提取住房公积金-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】,查看申请进度。点击【查看明细】,可以查询已申请事项详情,点击【打印回单】,可以补打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》。

途径二:通过北京公积金APP办理申请

第一步,登录系统。

点击北京公积金APP,进行登录。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,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。

第二步,选择提取事项,录入相关信息

点击【服务】,在我要提取栏选择【租房提取】,阅读并勾选确认《个人信息核查授权、承诺书》后,进入相应的事项申请页面,按照提示录入相关信息,相关流程与个人网上业务平台一致。点击【提交】,提示操作成功。

途径三: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。

第一步,提供材料

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(或人脸识别)。

第二步,住房公积金柜台审核办理。

本人办理的,由本人携带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。

单位经办人办理的,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(或人脸识别)、申请人填写的《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、承诺书》一份及上述材料,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。

委托他人办理的,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(或人脸识别)、《个人授权委托书》及上述材料,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。


Q2: 有租房发票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?

A:  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房并租住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,可以提供租房发票原件的,可按实际租金度提取。但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(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)同时不得超过月租金,提取满一年后需重新申请。

办理途径、办理流程与上述无自有住房(每月提取2000元)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基本一致,在基本信息栏目下只需将【租房类型】选择为无房租房(租房发票)。填写内容与上述公租房提取要求一致(可参考【图例】进行填写),需上传租房发票原件影像(必须明确标识为房租发票,例如票面应体现房租”“租房”“个人出租房屋等字样)。

如个人同时申请办理约定提取,约定周期可选择按月或按季。每个周期提取金额自动转入申请人约定的公积金用卡账户中。提取满一年后需重新申请。

通过柜台办理时,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(或人脸识别)和租房发票原件。委托他人办理的,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(或人脸识别)、《个人授权委托书》及上述材料,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。

提示:

1.租赁开始时间、租赁终止时间以开具的租房发票对应的租赁月份为准。

2.如租房发票中未能展示月租金、租赁开始时间、租赁终止时间、租房支出和租赁房屋地址,还需提供租房合同原件。

3.如租房发票显示的租赁时长不满一年的,在发票金额提取完毕后,次月即可使用新租房发票申请提取。

4..除了住房管理部门(包含所在街道)可代开发票之外,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本市住房租赁资质。

5.缴存人支付的房租应符合租房区域的合理水平。对于租金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,审核人员应进一步核查租房行为的真实性。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虚假租房行为的,该提取业务不予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