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(财政部令108号)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,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。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,作为固定资产管理。”根据上述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我校决定对固定资产价值标准进行调整,具体内容如下:
1.房屋构筑物、通用设备、专用设备、文物陈列品、家具装具用具等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均调整为1000元(含)以上。
2.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是批量价值在5万元(含)以上的家具、装具、用具,作为固定资产管理。
3. 图书馆的新增图书按照固定资产管理,其他单位和个人采购的图书均按低值易耗品管理。
4.无形资产的价值标准参照设备类固定资产标准执行,即1000元(含)以上。
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。
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
2023年6月2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