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师资产发〔2010〕1号、2010年4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内公有住房的保护管理,维护管理秩序,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,根据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》以及《物权法》关于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的相关规定,结合我校住房管理的其它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住宅维修管理,由学校组织建立维修管理机构,委托物业等部门,负责房屋及设施的维修和日常管理。在此机构建立之前,由学校房屋管理部门行使此项职能,委托校内物业为主进行维修。
第三条 住宅维修应遵循维修技术合理、适用材料可靠、经济节省,保证质量的原则。维修部门应根据维修计价单进行合理计费。
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校内住宅,北校平房参照执行。
第二章 维修责任分类
第五条 已购买的住房,产权归个人所有,按照“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,由购房人负担,共用部位,公用设施维修费用,从公共维修金的利息中支付,不足部分由产权人(单位)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”。
第六条 平价租赁、高价租赁住房、博士后公寓、青年教师周转房、集体宿舍,小修由个人负担,中修、大修费用由学校负担。
第七条 专家公寓、临时借房(不超过6个月),小、中、大修费用均由学校负担。
第八条 《关于解决居住公寓教职工的住房及其补贴问题的若干意见》中规定的公寓住房,(已签订《北京师范大学租住公寓房教职工领取购房补贴及租赁合同》并选择领取无房补贴,现已按高价租住的公寓住房,小、中、大修费用均由学校负担;选择退休时在腾退公寓住房或未签订《北京师范大学租住公寓房教职工领取购房补贴及租赁合同》的)小修由个人负担,中修、大修费用由学校负担。
第三章 维修费用结算方式
第九条 由住户个人负担费用的,住户直接与物业部门联系维修并自行付费。
第十条 由学校负担费用的小维修,经维修部门察看并确认维修部位,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,并出具维修单,住户凭借维修单联系维修部门进行维修施工,最终由住户或资产处负责验收维修合格并签字;由学校负担费用的中修,维修部门确认维修部位后,需向资产管理处申报维修费用的预算,经资产管理处审查并同意后方可实施维修。以上费用均由资产管理处凭维修单转账支付。
第十一条 房屋大修,电梯、供暖等公共及大型设备维护由学校统一安排并支付费用。
第四章 罚 则
第十二条 对于擅自拆改房屋结构,或擅自搭建居室或阳台的,学校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恢复原状、拆除搭建的居室或阳台,同时,将根据国家、北京市及我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第十三条 对于因装修改造自住房屋,损坏楼内公共部位及设施或导致其它住房损失的,将由装修改造房屋的住户承担维修及其它相关赔偿。
第五章 其他条款
第十四条 凡已装修改动的部位和设施维修的费用由个人负担。
第十五条 凡个人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由个人负担。
第十六条 凡燃气部分的维修由燃气公司负责,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。
第十七条 凡无故不缴纳房租等住房费用的,所有维修均由个人负担。
第十八条 凡出现水、电、气等渗漏和其它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,可先维修后结算。
第十九条 所有损耗性终端,包括水龙头、电灯、电灯开关、马桶坐垫、灶具等,均由用户自行承担费用。
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0年4月起生效,学校此前所有相关政策,与本细则有悖或不符的,均以本细则为准;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北京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。
附:修缮类型划分
大修 |
略 |
中修 |
房屋主体少量维修。包括:少量更换、局部加固主体构件,或拆、砌部分墙体的维修;整栋进行(公共部位)门窗整修、地面维修、外墙面粉刷、门窗油漆,设备管线维修与更换配件的房屋;因阴暗潮湿、严重掉土,使用不便需改善室内条件的房屋;公用部位疏通下水、烟囱、垃圾道、清扫屋面、雨水口;修补屋面、地面、顶棚,室内外抹灰;电表、闸具; |
小修 |
疏通上下水管道;针对末端设备进行的维修,包括:插座、开关;水箱、上下水连接软管;更换门锁(自备)、门窗玻璃、纱窗、插销; |
北京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
2010年4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