资产管理
关于调整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3-06-26     浏览次数:


校内各单位:

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(财政部令108号)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,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。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,作为固定资产管理。”根据上述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我校决定对固定资产价值标准进行调整,具体内容如下:

1.房屋构筑物、通用设备、专用设备、文物陈列品、家具装具用具等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均调整为1000元(含)以上

2.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是批量价值在5万元(含)以上的家具、装具、用具,作为固定资产管理。

3. 图书馆的新增图书按照固定资产管理,其单位和个人采购的图书均按低值易耗品管理。

4.无形资产的价值标准参照设备类固定资产标准执行,即1000元(含)以上


本规定自20237月1日起执行。

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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